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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

              文字:[大][中][小] 2015/11/27    瀏覽次數:12953    

              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宣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大家上午好!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為了使大家能夠更加充分地了解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規定》的重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并回答各位記者的提問。

              一、《規定》的制定背景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新舊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在此背景下,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國金融和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民間借貸存在一定負面影響,其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其盲目、無序、隱蔽的缺陷日積月累疊加凸顯,民間借貸風險漸增,隱患愈加突出。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 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 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1991年我院曾頒布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但因經濟社會的變化,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準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規定》堅持的原則

              在研究、起草本司法解釋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下幾項指導原則:

              第一,依法制定解釋的原則。民間借貸涉及法律法規眾多,關系復雜。我們立足于司法解釋的功能定位,嚴格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確保司法解釋的內容符合國家立法目的和原則。

              第二,積極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原則。2010年5月,國務院出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新三十六條”;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全面放開貸款利率管制,并于同年10月推出貸款基礎利率機制;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2015年全國兩會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提出以圍繞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的目標。這些政策舉措為司法解釋的制定發揮著方向性指引作用,確保了司法解釋的內容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

              第三,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鑒于司法解釋更多地是針對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程序性問題和實體性標準作出規定,在制定過程中,特別注重平衡借貸法律關系各方當事人對合法權益的關切,嚴格按照程序和實體并進、事實和法律同步、標準和尺度統一的步驟進行,力求實現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總體協調與動態平衡。

              第四,堅持民主科學起草解釋的原則。起草本司法解釋的三年多來,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我們認真研究了立法機構、全國工商聯、銀行業協會等部門的書面建議,還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商務部等單位就有關條款進行了深入細致協商;認真聽取了各級、各地法院的意見,以及中小微企業代表、專家學者的各種建議。我們先后在各地召開研討會、專家論證會12次,先后14次修改稿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共計進行了5次專題討論,努力做到兼聽則明。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本解釋共三十三個條文,主要包括:

              (一)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這一部分主要是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予以明確界定。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相對于國家正規金融行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融資信用形式,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且為社會廣泛熟悉,“民間借貸”這一稱謂已經約定俗成。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本司法解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發生的爭議。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從民間借貸現實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屬于民間的自有或閑散資金,具有松散性、廣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又多有親屬關系或同事、同鄉、同學等社會關系,在借貸形式上往往表現出簡單性和隨意性。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收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或抗辯。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司法解釋的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為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更好地發揮司法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受理和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于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2.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一方當事人才能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才能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問題。鑒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五)關于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從1979年出現p2p概念,并將小額信貸和互聯網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絡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并于2007年正式進入我國。2013年以來,p2p網絡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規定》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六)關于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當事人雙方為避免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往往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同時或其后簽訂買賣合同(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主),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債款本息的,則履行買賣合同。此類案件中如何認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如何加以處理,關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統一,關系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的維護。同時,正確處理此類案件,對于防范虛假訴訟,健全擔保規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七)關于企業間借貸的效力。我院于1991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于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我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于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F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周轉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的發展瓶頸,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我們經研究認為,對于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我們認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本《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安全和穩定,亦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于規范我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范依據。本《規定》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九)關于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我們經過調研發現當前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難題,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此類案件利益關系復雜,且往往使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識別虛假訴訟,支持了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則不但無法化解糾紛,反而更加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極易引發和激化社會沖突??傊?,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既侵犯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既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大對虛假訴訟的預防和打擊,以維持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審判實踐中如何識別虛假訴訟是遏制虛假訴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但也達成了基本共識,即應當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本《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采納了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并總結出了具體列舉的可能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借鑒、參考。當然,正確識別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還要求審判人員基于自身的審判經驗的積累,對生活的認知能力的提高,結合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經審理發現屬于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場化。但是,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除應當考慮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還要考慮作為市場主體的借貸雙方的真正需求。我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于一個變革時期,經歷了從國家統一貸款利率,到依據國家基準利率上下限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變遷過程。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采納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標準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兑幎ā酚嘘P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愿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我向大家通報的情況就是這些。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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